结合案例浅谈说明书公开充分的撰写以及答复启示

 

结合案例浅谈说明书公开充分的撰写以及答复启示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一规定体现了专利制度“以公开换保护”的基本原则,专利申请人要获得一定时期内的独占权,则具有向社会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的义务,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创造。“以公开换保护”的制度能够平衡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信赖利益,既可以避免他人因重复研发相同技术而造成的浪费,还有利于社会公众获知当前技术水平并基于当前技术水平进行研发,从而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

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核心在于准确把握“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一标准。说明书中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是否清楚和完整,最终也体现在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是否达到了“能够实现”的标准。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判断“能够实现”既需要考虑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也需要考虑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实现”的判断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否重现

如果说明书中对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某个技术特征并未给出可实施的具体技术手段,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那么,则会被认定该说明书不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二、技术问题能否被解决、技术效果能否实现

如果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其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可以判断出采用该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法实现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导致所属技术领域人员不能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则会被认定该说明书不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对此,本文针对审查意见中指出的不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审查意见,结合案例探讨答复思路,并从中总结以期提高专利申请文件质量。

 

案例详情

本申请设计了一种无线内窥镜,包括主机和光学镜头等,主机包括光源、图像采集器和无线信号发射器等。其中,光学镜头用于采集光学信号,图像采集器用于将光学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无线信号发射器用于将数字信号无线传输至显示器,光学镜头包括插入部和与插入部连接的握持手柄。这种无线内窥镜,相较于现有无线内窥镜,主机的整体重心更靠近握持手柄,在使用过程中无线内窥镜的主机部分产生的阻力臂变小,医生手部施加的与阻力平衡的按压力会变小,医生的手腕处的负担会减轻,在长时间手术过程中医生手部也不易于频繁抖动,从而保证了插入部上的镜头更稳定,保证了手术效果。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便指出了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代理师在完成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后,收到了驳回决定通知。审查员在驳回决定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直接将信号传输到显示器是不符合常规设置的,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缺少信号处理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问题,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案例分析以及答复策略

 

根据审查员指出的缺陷,代理师首先对原文进行了核实,确认了如下内容:

1、基于说明书对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描述来看,与是否具有信号处理器并没有关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已经充分描述了为什么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为什么能够实现技术效果。

2、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无线信号发射器作为发射端将图像数据以无线形式发射出去,主机外部的无线接收装置接收信号并处理后通过显示器显示图像”。也就是说,说明书中公开了将信号传输到显示器进行显示的具体手段。

 

基于上述对本申请的方案以及驳回决定通知书的分析,代理师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复审请求:

1、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

基于说明书公开内容,将无线接收装置添加至权利要求1中,并在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所述无线信号发射器用于将所述数字信号无线传输至无线接收装置,所述无线接收装置位于所述主机的外部,所述无线接收装置用于接收所述数字信号并处理后传输至显示器;所述显示器用于接收处理后的信号并显示图像”。

 

2、论述本申请并非是“直接将信号传输到显示器”,且为实现无线传输,设置具备无线接收器以及处理信号的处理器(无线接收装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一方面,基于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明确了本申请中信号传输到显示器的具体方案。

另一方面,提供2篇相关领域的证据。证据1公开的内窥镜设备中,由图像传感器32感测的每个图像被以视频显示信号的形式朝向显示屏4发送。可以通过集成在人/机接口36中并且用于与集成在显示屏4中的集成无线接收装置通信的例如WiFi或4G型的无线传输装置来提供视频显示信号的输出。证据2公开的内窥镜设备中公开了监视器6,其显示由接收机5生成的视频信号以及“接收机5具有如下配置:当无线电波31入射到天线4上时,由天线4引起的信号由接收单元114选择放大,由解调单元112转换为视频信号,经过视频处理单元113转换为视频信号,并且由图像拾取元件22取的内窥镜图像被显示在监视器6上,

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无线传输装置显示图像,且主要通过无线接收装置用于传输无线信号并提供视频显示信号的输出。

再一方面,还提供1篇证据3,证据3中也明确说明显示屏设有无线接收装置,能接收中心发来的信息并采用文字和图像的方式显示在屏幕上。

综上,皆可以说明设置一个具备无线接收器以及处理信号的处理器(无线接收装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无线传输的公知常识。

此外,显示器如何基于接收到的信号进行显示,并非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并非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技术手段或者现有技术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则不应要求说明书必须记载相关技术手段。

 

3、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能够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代理师从包括说明书记载的导致技术问题的原因、物理常识以及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技术效果的分析部分,多角度论述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本申请中,由于手柄与主机的重心更近,主机的重心向手柄所在位置移动,使得人手握持部位更靠近内窥镜的重心位置;即使在内窥镜本身的重力不变的情况下,人手内窥镜的力臂(阻力臂)缩短了,重力所形成的力矩以及保持内窥镜平衡的阻力矩减小了,人手所需施加的抗拒偏转的作用力也减小了。转动内窥镜所需做的功也减小了。所以疲劳度减轻了。这一点在原说明书也有原文记载“医生在握持无线内窥镜的握持手柄进行手术时,主机1部分产生的阻力臂变小,医生手部施加的与阻力平衡的按压力变小,减轻了医生手部负担”。

此外,信号如何传输到显示器以使显示器显示,并不是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信号传输以及显示器显示的技术手段并不属于本申请必须公开的技术内容,说明书完整,并不意味着描述要面面俱到。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已经详细完整地记载了如何通过重量分布的改变,来减轻医护人员的疲劳。本申请的说明书对技术方案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争辩的内容,待审查员继续审查。

 

审查意见答复以及撰写启示

 

1、撰写阶段

1)充分沟通:与发明人充分有效沟通,理解技术方案的本质的同时,理解实现技术方案的各个细节。

2)申请文件逻辑自洽:在撰写说明书时,注意技术方案、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三者的逻辑自洽,全面充分的描述产生技术问题的原因以及实现技术效果的原理,且技术手段、原因以及原理相适应。

3)多角度论述:对于权利要求书中的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进行多个角度的解释说明,尤其是自定义术语,需给出充分的解释说明。

4)结构对应的方法充分描述:对于半导体领域中涉及结构改进的,除重点描述结构方案外,还需要充分说明形成该结构的方法/步骤,以分析逻辑推导的方式,充分说明为什么这一方法/步骤能够形成改进的结构。

 

2、答复审查意见阶段

详细分析本申请的整体方案以及审查意见,判断审查员的观点是否客观合理。

若审查员的观点合理,则需基于审查员指出的公开不充分的技术特征是否影响新创性以及创造性来制定不同的答复策略。若该部分技术特征不影响新颖性以及创造性,与核心发明点无强关联性,则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技术特征为现有技术或者惯用手段,以克服公开不充分的缺陷。但若该部分技术特征与核心发明点相关,对新颖性以及创造性具有一定贡献,则可以利用说明书、结合附图以及技术原理来进行论述,一些情况下,还可以结合证据(该证据可以是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也可以是已公开的论文或者专利文献等)来佐证论述,以说明说明书中该部分技术特征已经充分公开,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若审查员的观点不合理,则针对不合理的观点进行论述。例如,审查员指出的公开不充分的技术特征实际已经公开,或者,审查员指出的公开不充分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或者公知常识。

此外,在审查意见答复阶段,代理师还应积极与审查员以及申请人进行沟通。

 

以上仅是笔者的一些见解,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批评。

 

创建时间:2024-10-28 12:01
浏览量:0
首页    结合案例浅谈说明书公开充分的撰写以及答复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