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概览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专利法的修改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药品专利补偿期等条款,进一步对创新主体的专利保护。

 

新增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延长外观保护年限

本次专利法进一步完善了外观设计相关制度,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与美国、日本、欧洲、韩国等主要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接轨。局部外观设计也将采用虚实线相相结合的方式,保护创新主题在产品局部进行的改良性设计创新。此外,本次专利法修订也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年限由10年延长为15年,满足创新主体对保护期限的多元化需求。

 

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举证责任

本次专利法一大修改亮点,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提高侵权成本,对故意侵权行为进行经济上惩罚,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同时,法定赔偿额也从原来的最高一百万提高为最高五百万,

另一方方面,为解决专利案件的举证难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如果侵权人拒不提供的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此外,本次专利法也增加了“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阻碍他人进行科技创新,以致违背专利法激励创新之制度设计的初衷。

 

新增专利期限补偿

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条款,用于协调药品市场准入申请人和药品专利权人之间利益平衡,同时延长了药品专利的保护期限。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以鼓励药品的发明创造。

 

本次专利法修改还新增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此外,还规定了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这一规定将大大促进开放许可制度的广泛应用,促进专利资产的运营交易。

 

创建时间:2021-03-23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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